失信被执行人 |
邹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81********07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6民初596号 |
案号 |
(2018)晋0106执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太原市健鸿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截止2016年11月23日的利息为22691.37元;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未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5%计算);二、被告山西龙盛祥贸易有限公司、邹萍、王新芳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太原市健鸿商贸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及负担的受理费、保全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山西龙盛祥贸易有限公司、邹萍、王新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太原市健鸿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朝阳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太原市健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02 |
发布时间 |
2018-06-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