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彦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1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逊商初字第98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1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3,826.76元,自2015年6月10日起利息按年利率17.55%计算二、被告张伟芳、刘文武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张伟芳、刘文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彦平追偿案件受理费1,396.00元、保全费30.00元、公告费940.00元由被告苏彦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8-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