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定县泽鑫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71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402民初3919号 |
案号 |
(2019)鲁1402执2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平定县泽鑫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购煤款108195.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代垫付的税款65238.1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赵泽宇对以上判决全部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8元,诉讼保全费用20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232元由被告平定县泽鑫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2-14 |
发布时间 |
2019-07-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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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文成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03213171635966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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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阳泉平定县冠山镇红卫村(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平定有限公司4楼412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