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430********08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106民初6921号 |
案号 |
(2020)晋0106执24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6785.76元、利息814.99元,并支付以剩余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2月14日起至贷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复利0.22元);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计685元,由被告李春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