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松潘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3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3民初6829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64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松潘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艳丽款项75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松潘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松潘德恒旅游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1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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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卫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224678386461N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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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牟尼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