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乐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525********4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731刑初164号 |
案号 |
(2020)赣0731执16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乐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2年5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扣押的黑色踏板摩托车、作案工具划笔、老虎钳、螺丝刀、美工刀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随案移送的现金14715元,退赔相关被害人损失。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