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怀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2********5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川民初字第04425号 |
案号 |
(2016)豫1602执14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怀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春梅返还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9日起付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5‰计算)。二、被告河南八威不动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川汇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6-07-18 |
发布时间 |
2016-07-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