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冯彩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522********1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陕0522民初309号 |
案号 |
(2020)陕0522执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潼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根据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冯彩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郑艳人民币27532.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00元,申请执行费72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潼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16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