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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镕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7********27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初字第03397号(2015)西民初字第03397号
案号
(2016)冀0104执22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仨明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袁金凤借款本金5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4年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息18.25%计算),被告刘镕庆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袁金凤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00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石家庄仨明仕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镕庆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16-08-11
发布时间
2016-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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