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宝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2625********1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黑1123民初65号  | 
    
案号  | 
      (2020)黑1123执恢1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姜鹤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00元,至2016年1月9日起利息28,310.63元,本息合计278,310.63元,2016年1月10日起仍按月利率14.175‰计算利息,被告李洪文、唐吉明、韩国会、孙宝庄对上列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475.00元减半收取2737.50元由被告姜鹤全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逊克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