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00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11民初2698号 |
案号 |
(2019)豫04执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平顶山市欣桂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79000元、利息159873.32元,共计3138873.32元。2、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鸿霆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新良、苏旭锋、苏学义、兰风英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31911元,减半收取1595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955.5元由平顶山市欣桂通商贸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贵人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鸿霆国际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苏新良、苏旭锋、苏学义、兰风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2-19 |
发布时间 |
2019-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砚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4006700628683 |
登记机关 |
平顶山市卫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中段899号平棉大厦14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