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艳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02********06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427民初1329号 |
案号 |
(2016)闽0427执02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沙县兴金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艳红同意返还原告曾维明人民币40000元,分期付款,于2016年8月起每月20日前返还原告曾维明人民币500元,直至还清为止。被告沙县兴金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艳红将款项转至原告曾维明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永安支行、账号:6217001870001393767)。 二、被告沙县兴金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艳红如有一期未依约履行,原告曾维明有权全案申请执行。 三、原告曾维明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受理费1175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曾维明负担293.5元,被告沙县兴金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艳红负担294元。被告沙县兴金顺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陈艳红负担的受理费应于调解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拒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转账交纳诉讼费用务必在转账单上注明案号。户名:沙县人民法院。账号:184010100100147331。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沙县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10-09 |
发布时间 |
2016-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