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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贤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727********21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223民初376号
案号
(2020)桂1223执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陈贤丰尚欠原告陈小玉借款本金250 000元及利息(利 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5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 年10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陈贤丰自愿限于2020年6月29日偿还原告陈小玉借 款本金30 000元;2020年7月19日前偿还原告陈小玉借款本 金220 000元及尚欠的借款利息;3、被告陈贤丰自愿限于2020年7月19日前给付原告陈小玉 律师代理费12 000元。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计291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 935元,被告陈贤丰自愿承担,并限于2020年7月10日前交到凤山县人民法院财会室。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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