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贤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7********21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223民初376号 |
案号 |
(2020)桂1223执1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告陈贤丰尚欠原告陈小玉借款本金250 000元及利息(利 息计算:以借款本金25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 年10月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陈贤丰自愿限于2020年6月29日偿还原告陈小玉借 款本金30 000元;2020年7月19日前偿还原告陈小玉借款本 金220 000元及尚欠的借款利息;3、被告陈贤丰自愿限于2020年7月19日前给付原告陈小玉 律师代理费12 000元。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收取计2915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 935元,被告陈贤丰自愿承担,并限于2020年7月10日前交到凤山县人民法院财会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