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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翠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4********00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5民初1822号
案号
(2020)桂0125执6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与被告韦翠滢于2017年6月5日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二、被告韦翠滢、杨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借款本金74490.30元;三、被告韦翠滢、杨栋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林县支行支付借款利息(至2019年5月17日利息为2356.84元,2019年5月17日后至本案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4490.3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22元,由被告韦翠滢、杨栋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6-16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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