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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志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60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125民初533号
案号
(2020)桂0125执5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志雄向原告谢国珍、林梅杨偿还2108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10806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谢国珍、林梅杨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69元,由被告吴志雄负担4980元,原告谢国珍、林梅杨负担18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5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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