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志雄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6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25民初533号 |
案号 |
(2020)桂0125执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志雄向原告谢国珍、林梅杨偿还21080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10806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谢国珍、林梅杨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金钱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169元,由被告吴志雄负担4980元,原告谢国珍、林梅杨负担189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