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秀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124********30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125民初711号 |
案号 |
(2020)桂0125执恢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黄秀梅与被告韦顺宝离婚;二、婚生儿子韦裕恒随被告韦顺宝生活,原告黄秀梅从2018年8月份起每月的28日前向被告韦顺宝支付儿子当月的生活费500元,儿子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确定的数额由原告和被告各负担一半,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义务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秀梅负担75元,被告韦顺宝负担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