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蒋建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23********2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24民初1591号 |
案号 |
(2020)桂0324执1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蒋建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春香抚养费(2016年9月至2019年9月)54 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 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蒋建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全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2-21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