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芳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1********44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721民初2223号 |
案号 |
(2020)皖1721执7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芳松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分别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于2020年12月31日前给付本金20000元及利息;二、原、被告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张芳松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