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成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6********7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6民初2229号 |
案号 |
(2020)皖0826执16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成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杨坤明劳务费19500元及利息(其中9500元自2019年1月1日起4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1000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坤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元(已减半),由被告吴成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