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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111********2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111民初11762号
案号
(2020)皖0111执恢5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确认:截止至2018年12月18日,被告戴明尚欠原告吴洁借款本金10万元,于2019年2月3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5万元,余款3万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完毕。如被告如约履行,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如被告有任何一期违约,原告可以就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告需另行支付违约金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未支付款项利息。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账户(户名:吴洁,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宁国路支行,账号:6222081302002064331);二、双方就本案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纷和争议;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戴明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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