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范国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2********33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23民初2610号 |
案号 |
(2020)皖0123执恢2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国宽于2017年1月30日前偿还张大稳借款本金60万元,于2017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足额还款,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立即申请强制执行,对此双方均表示同意;二、双方就本案所涉事实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094元、保全费5000元,由范国宽负担。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一经原、被告在协议上签字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西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