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战永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21********1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421民初45号 |
案号 |
(2020)辽0421执恢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战永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萍借款本金70,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00元,由被告战永胜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抚顺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