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罗德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221********07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281民初544号 |
案号 |
(2020)辽0281执恢4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罗德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于冬支付货款167465元,并以167465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给付利息;二、驳回原告于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保全费1370元,评估费1000元,合计为4195元,由被告罗德秋承担。如果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