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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3********55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702民初9905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57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叶桂桃、潘辈、浙江彩博园林有限公司、盛明远、金华市枫杨园林有限公司、李国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曹纪森借款本金1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叶桂桃、潘辈、浙江彩博园林有限公司、盛明远、金华市枫杨园林有限公司、李国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曹纪森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97000元。三、原告曹纪森对被告叶桂桃、潘辈提供抵押担保的房屋(他项权证号为:金房他证婺字第0031873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金华市永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抵押物担保受偿不足部分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五、被告叶桂桃、潘辈、浙江彩博园林有限公司、盛明远、金华市枫杨园林有限公司、李国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曹纪森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六、被告方建华对上述第一、二、五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七、驳回原告曹纪森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20元,依法减半收取11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叶桂桃、潘辈、盛明远、金华市枫杨园林有限公司、李国义、浙江彩博园林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至本院),由被告金华市永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方建华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6-12-28
发布时间
2017-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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