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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明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02********1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802民初796号
案号
(2017)辽0802执6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明宽、被告营口连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李东欠款人民币8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二、被告王升业、被告贾金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款项被告曹明宽、被告营口连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王升业、被告贾金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被告曹明宽、被告营口连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王升业、被告贾金霞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7-09-18
发布时间
2018-06-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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