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明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02********1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802民初796号 |
案号 |
(2017)辽0802执6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明宽、被告营口连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李东欠款人民币8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二、被告王升业、被告贾金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款项被告曹明宽、被告营口连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王升业、被告贾金霞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若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被告曹明宽、被告营口连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王升业、被告贾金霞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9-18 |
发布时间 |
2018-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