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升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03********2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803民初766号 |
案号 |
(2017)辽0803执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营口连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升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王春凤借款35万元并从2015年4月1日起按照月利息1%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春凤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欠款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营口连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升业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时间 |
2017-02-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