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宋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26********65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黔0525民初1588号 |
案号 |
(2020)黔0525执4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邓书画、宋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清偿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19年2月15日产生的利息(含逾期利息及复利)1739.21元,并从2019年2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个人信用借款合同》(合同号:6631120180000008)的约定向原告纳雍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支付利息(含逾期利息和复利)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纳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