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霍雄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5********97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792民初99号 |
案号 |
(2017)川0792执2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何志琦与被告霍雄建均确认霍雄建尚欠何志琦借款本金108万元及利息(以108万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该款项由被告霍雄建于2017年1月19日前向原告何志琦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按月息2%计算),于2017年4月30 日前向原告何志琦偿还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88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至2017年4月30日止,按月息2%计算),于2017年9月30日向原告何志琦偿还借款本金4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绵阳盈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沁礼,何亚光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何志琦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3-14 |
发布时间 |
2017-07-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