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111********26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012民初5511号 |
案号 |
(2017)苏1012执9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欠原告投资款本息187500元,三被告分期向原告返还,2017年3月31日前给付原告谭周伟2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谭周伟40000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谭周伟50000元;余款775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给付方式:汇至原告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江都卫星分理处,户名:谭周伟,卡号:6217001330006414936),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三被告如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的履行期限足额给付,则视为所有未付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申请执行;三、其他无争执。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80元,保全费1610元,合计3890元,由被告陈维勇、李萍、扬州金海方舟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三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时间 |
2017-1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