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汤臣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6578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291民初2022号 |
案号 |
(2018)苏1291执14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斯太尔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中润油墨有限公司代偿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泰州汤臣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泰州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罗红卫、张丽群对本判决所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539元,公告费10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619元,由原告江苏中润油墨有限公司负担3739元,被告泰州市斯太尔运输有限公司、泰州汤臣食品有限公司、江苏美林格置业有限公司、泰州市友邦商贸有限公司、罗红卫、张丽群负担19788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负担的部分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95539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帐号:a;④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发布时间 |
2018-03-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苏1291执146号 |
立案日期 |
2018-01-25 |
执行法院 |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0197880.0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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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唐粉娣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91665781040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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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