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江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301********6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鄂1202民初1915号 |
案号 |
(2020)鄂1202执14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汀泗法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胡江宏、佘会欠原告陈益借款本金80000元,同意自2019年8月开始在每月30日前偿还1334元,分五年还清。如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2%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纠纷一次性了结。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咸宁开发区支行;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汇款用途:×××的标的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陈益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