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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江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2301********6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202民初1915号
案号
(2020)鄂1202执14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汀泗法庭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江宏、佘会欠原告陈益借款本金80000元,同意自2019年8月开始在每月30日前偿还1334元,分五年还清。如逾期还款则按月利率2%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纠纷一次性了结。如果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款汇户名: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交通银行咸宁开发区支行;账号:423437100018010004851;汇款用途:×××的标的款。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陈益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0-07-16
发布时间
2020-08-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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