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黎城金泽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8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426民初595号 |
案号 |
(2017)晋0426执4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黎城金泽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王联平商铺保证金40000元。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黎城金泽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黎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7-11-21 |
发布时间 |
2018-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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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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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黎城县广北路广盛苑商业综合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