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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利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828********0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623民初1880号
案号
(2020)冀0623执4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涞水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利华偿还原告刘凤国借款1098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98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刘凤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2元,由被告张利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08-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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