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杜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8********24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1399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杜龙给付原告孙泽争货款228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1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1元减半收取186元,由被告杜龙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取和退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