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郑建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828********23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1026民初2369号 |
案号 |
(2020)冀1026执4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郑建斌偿还原告董明树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6月9日,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照月利率1.2%计算),于本案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郑建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