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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富志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524********0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725民初3号
案号
(2020)冀0725执1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尚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富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尤志荣借款本金50000元及剩余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3年11月7日起算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日,扣除已经给付的3800元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简易程序审理),由被告富志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04-21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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