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金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10108********2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三亚民二初字第114号 |
案号 |
(2014)三亚执字第000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2013)三亚民二初字第114号,判决如下:一、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2827099.8元工程款及利息(从2012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保证金1968200元;三、如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则由上海如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金福在3000万元范围内对沃天堂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发诉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北115462元(原告衡阳市长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均由被告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784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14-08-18 |
发布时间 |
2015-07-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