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757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宜官商初字第00506号 |
案号 |
(2016)苏0282执29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货款436万元及银行利息(其中145.8万元自2015年2月10日起、265.9万元自2015年4月2日起、24.3万元自2016年1月2日起各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二、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凤台分公司的上述债务不足清偿部分由安徽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偿还责任。三、驳回江苏东峰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凤台分公司、恒联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6680元,由凤台分公司、恒联公司负担。此款已由东峰公司垫付,本院不作退还,凤台分公司、恒联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东峰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宜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6-07 |
发布时间 |
2016-12-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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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雪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005757273827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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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肥市蒙城路与固镇路交汇处东北角彩虹大厦六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