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际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6********48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2081刑初28号 |
案号 |
(2017)川0180执12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被告单位简阳市弘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际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责令被告单位简阳市弘丰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集资参与人的损失474.3535万元予以退赔(已领取部分应从中扣除。附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7-20 |
发布时间 |
2017-10-2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