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翁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9********496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328民初183号 |
案号 |
(2020)浙0328执10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文成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瑞丰、翁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成县珊溪镇王君杨梅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会借款本金335000元、期内占用费31850元及其逾期占用费(从2019年6月29日起以本金335000元为基数按月占用费率1.5%加收20%的罚费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毛慧玲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毛瑞丰、翁建华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