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建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0511********5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晋0502民初31号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晋0502执3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建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俊芳本金550000元及利息187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1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李建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俊芳因追索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山西和兴坤邦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925元、保全申请费4205元,总计9130元,由被告李建红、被告山西和兴坤邦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西 |
立案日期 |
2019-03-01 |
发布时间 |
2019-05-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晋0502执36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1 |
执行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75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