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永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421********00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1426民初813号 |
案号 |
(2020)鲁1426执恢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永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所欠原告李德志打夯机租赁费475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4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德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68元,共计93元,由被告杨永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时间 |
2020-08-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