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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雪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721********21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北商初字第00369号
案号
(2015)金婺执民字第035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雪贤、姚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20441.67元(此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3月26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5年3月27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雪贤、姚岚支付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被告吴雪冬、陈小通、吴雪云对以上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77元由被告吴雪贤、姚岚、吴雪冬、陈小通、吴雪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婺城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8-26
发布时间
2015-12-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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