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聪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5********0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02民初1677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47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聪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原告金华市鑫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17600元(已按月利率2%从2013年4月18日起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此后仍按此利率计算至本判确定履行之日)。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11-04 |
发布时间 |
2017-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