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谢华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5********45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703民初914号 |
案号 |
(2017)赣0703执220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方有红、谢华妹、上犹县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飞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秦小英借款本金394850元;二、上述借款本金,被告方有红、谢华妹、上犹县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飞翔应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三、驳回原告秦小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5元,由原告秦小英负担302元,被告方有红、谢华妹、上犹县聚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飞翔负担722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7-10-26 |
发布时间 |
2018-03-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