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22********8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522民初6891号 |
案号 |
(2020)豫0522执1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王海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郝天明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二、李红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郝天明借款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1月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借款付清日止;二、驳回郝天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3元,由王海珍负担525元,李红军负担78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6-15 |
发布时间 |
2020-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