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02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81民初839号 |
案号 |
(2017)皖0181执12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巢湖市四树商贸有限公司和李群共同给付原告张纳新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按月息1%计算,自2016年3月17日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于2017年5月底前给付5万元及利息,余款10万元及利息在2018年元旦前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7-17 |
发布时间 |
2017-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