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巢湖市四树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36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81执1667号 |
案号 |
(2019)皖0181执恢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2016年11月4日原告邵华、李佐红与被告李群、汪佩强、汪颢、梁雯婷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期权抵偿债务协议》;二、被告巢湖市四树商贸有限公司、李群、汪佩强、汪颢、梁雯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华、李佐红借款本金5818846.14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先以5758846.14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再以5818846.14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被告巢湖市四树商贸有限公司、李群、汪佩强、汪颢、梁雯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四、被告梁光、曹本霞对被告巢湖市四树商贸有限公司、李群、汪佩强、汪颢、梁雯婷的判决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本金5758846.14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6年3月2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对判决主文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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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汪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18115362448X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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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民营经济园(向阳南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