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付松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0300********2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鄂0303民初1949号 |
案号 |
(2017)鄂0303执10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付松霞、十堰市博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豪借款87.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975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875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时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陈小兵、十堰市茂业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由被告付松霞、陈小兵、十堰市博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市茂业工贸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刘豪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57500元;四、驳回原告刘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付松霞、陈小兵、十堰市博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市茂业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后收取7575元,由被告付松霞、陈小兵、十堰市博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市茂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7-11-09 |
发布时间 |
2018-03-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