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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全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23********04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782民初7519号
案号
(2020)豫0782执19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全明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曲海霞借款5000元及公告费560元,并以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9年11月21日起至还清本金之日止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全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时间
2020-08-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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